每周三9點 學習人事法律
王某招錄常某,安排其為探工工種,在雅龍江某電站勘探平洞。常某第一天上班就發生工傷,王某支付了
醫療費;雙方簽訂了《工傷協議書》,王某一次性支付常某12萬元補償費。后,常某向成都市勞動仲裁
申請仲裁,要求確認其與H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,仲裁委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。H建筑公司不服,
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另查明,H公司與案外人某水利水電公司簽訂《雅龍江某水電站勘探平洞協議書》(以下簡稱勘探協議書),約定將
勘探平洞的工程委托H公司完成。《勘探協議書》尾部單位代表欄簽名處,H公司的代表為王某。
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常某是否與H公司建立勞動關系。
因王某代表H公司與案外人某水利水電公司簽訂了《勘探協議書》,此后該合同依約履行,由此可見H公司認可王某有權代表公司。
所以在施工活動中王某的行為效力及于H公司,應當認定H公司與常某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。
律師點評
簡單易用的才是最好的
本案中勞動者的訴求僅僅是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,有的HR表示不理解。
確認勞動關系是勞動糾紛中常見的訴求之一,目的多為下一步的給付爭議,最常見的是工傷保險待遇(含職業?。?,
還涉及經濟補償、經濟賠償、雙倍工資等給付爭議。
本案中因王某系代表H公司招錄的常某,所以法院認定H公司與常某成立事實勞動關系。
對此,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》第59條作出進一步釋明的答復:
實際施工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之間應認定為雇傭關系,但實際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
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、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勞動者之間既不存在雇傭關系,也不存在勞動關系。
理由是:
建筑施工企業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只是分包、轉包關系,勞動者是由實際施工人雇用的,其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并無建立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的合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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